潍坊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2014年09月28日 00:00 admin 点击:[]

  为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老龄化,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潍坊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潍政发〔2014〕17号),进一步明确政府将承担困难老年人兜底、养老机构规划、土地供应以及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等职能。

  《意见》制定坚持的原则。注重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集聚发展。坚持保障基本。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发挥“保基本、兜底线”作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多元投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公办与民办互补、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并存、内资与外资共生的发展格局。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化为手段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规范化服务。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同等资助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奖励投资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一律由县市区办理。养老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积极稳妥地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转制为企业。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并向社会开放,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重点解决农村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养老难问题。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加强规划引导,拓展服务内容,开发产品用品,培育产业集群,构建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消费市场。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重点推进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现老年人不出养老院就能就医看病,及时报销医药费用。

  《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完善投融资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为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和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连续三年给予50%的参保补助。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完善补贴支持政策。政府要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在“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连续三年运营补助。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明确了养老服务各项税费减免标准,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居民)价格收取。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创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市为契机,以解决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问题为重点,探索建立社会化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完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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