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政策,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而根据原有政策,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意见提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意见规定,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都可依法继承。而根据原有政策,参保人身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