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2014年09月28日 00:00 admin 点击:[]

  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正式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3个缴费档次自选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该办法实施后,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按年及时缴费有补贴
  根据办法规定,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同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但对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储存额可转移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按条件领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据悉,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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